没有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会受理吗?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 你以自然人的名义与甲方签订承揽涂料装饰工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本案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由谁担责?
1、本案劳动者在务工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遭受人身损害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2)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劳动者在务工中遭受事故伤害,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