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产局撤销该抵押登记,我作为利害第三人可否在该案提起民事诉求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还是该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你好!房产证已经注明妻为所有权人,无共有权人;如夫主张不知情,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桂林律师廖善超 执业机构: 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200321114155
办公电话 :0773-2880523 、3991226 传真 2898596 手机 13768909907
个人网站: http://www.liaolawyer.cn Email ldxlvshi@163.com
QQ号码 244057716 通讯地址 桂林市中山中路17号三楼 邮编:5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