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证人证言是否合法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当质押物发生变更的时候,应该变更合同,因为质押权是自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书面合同无法证明质押物是轿车还是铲车,同时,现场证人只能证明交付过程,无法证明标的物的性质是否是质押物,因此建议您与债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将质押物变更为小轿车。希望我提供的法律服务为您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