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军人,和女朋友分手,她要了分手费,我又向她借了钱
第一、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属于婚姻的外延,人身无价,“分手费”无法律依据,但应区别具体情况对待。如果是在她及家人强行索要或以其它利益相威胁的情况交付的,可于交付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消,撤消后,30000元变成了不当行力,应予返还;如果是经平等协商后交付的,属于赠与,您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借条应该当有效,应按约定返还。
第三、如果分手费构成不当得利的话,可主张抵销30000元,您只需要还30000元就够了。
第四、以上观点同时还应参照您的具体书面材料,如借条、汇款凭证等书面材料做出准确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