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相应的法规详细说明周日加班一天能够折合两天倒休的情况呢?
对不起,我上次的回复有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安排补休时是按照“同等时间”来安排,如果安排不了补休,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标准是劳动法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