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是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最主要规定。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一对一咨询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