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原是山东省海阳市刺绣厂的职工,1996年,因前任厂长犯贪污罪被判刑,工厂换了新领导,效益极为不好,96年11月份,由市政府出面,经劳动局把一部分人进行了分流,说是再就业,只公布了分流人员的
您好: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您是刺绣厂的职工,用人单位就应补发您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各种待遇.
2.该企业99年破产,根据规定,您的各种社会保险应缴至99年破产之日.
3.您在分流时是在哺乳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