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判定一下:内蒙地方法规与法律是否有抵触。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确有一定的抵触地方,但这其实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比如《规定》要求在查处时对于被查商品的标识情况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相关说明,尤其针对无法加注包装标识的产品,根据产品的处在表现形式做出了不同的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也有类似规定,这要根据条文的前后连贯性理解,建议你在起诉时可一并提出撤销处罚和认定条文抵触的请求,主要后果在于处罚的形式上存在不一致,责令改正是先行程序,无纠直罚于法不符,且涉嫌为经济利益而实施处罚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