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双方自愿签字,如果不去公证处公证,协议生效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很明确,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你们的这个协议中,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生活中的财产进行的约定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而对婚后生活中的人身关系等部分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关于婚前就约定离婚财产,我感觉还是很不当的,因为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是由人民法院处理,那么你们现在的约定,并不能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哪些,那么你们对离婚财产处理的约定也便是没有意义的了。最后,请你要注意,协议不同于合同,合同仅仅是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绝对不涉及人身关系,但是协议则没有这些限制,在我国协议主要是指那些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所以,请不要以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待婚前财产协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