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父亲早过世五年的女儿,她的孩子有没有所谓的代位继承权
不能由长子继承所有遗产,该遗嘱属于部分无效,因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代位继承人有精神病,无生活能力,属于规定的这种情况,因此必须在除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后才能由长子按遗嘱继承。本案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长子的母亲是否过世,如果过世,遗产是否进行了分割,父亲的遗嘱的效力还要根据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其有权处分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