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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要订婚的,有的地区女方要求男方给付彩礼。退婚彩礼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双方当事人很难协商一致。关于退婚彩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