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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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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腹产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中,对剖腹产产假并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剖腹产和顺产享受的假期一样,都是98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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