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资新规定
山东省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职工一次工资,并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同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这个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时间、加班工资、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针对目前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比较混乱的现象,山东明确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