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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私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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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私改规划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对于违规私改规划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实施时还要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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