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在本市地区医院做的工伤等级鉴定,但工伤残疾证是县里劳动局盖的章,现在搞改制,他们说我的
这个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是规定工伤伤残等级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但该行政法规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言下之意,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工伤认定,就可以不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他们说你的证无效要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作为损害你合法权益,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