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付首付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要求加名,婚后如果出现离婚的情况,女方能否对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