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的不当得利行为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道的,自知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