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卖设备给乙
甲与乙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甲的义务是向乙交付设备,乙的义务系向甲交付设备价款。甲要求乙向丙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债权转让”,甲只要通知乙,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即形成。
甲与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上仅约束甲乙双方,并不约束第三人丙。而仲裁法要求申请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各方有仲裁协议,可见丙与乙没有仲裁协议,并无权申请仲裁。
而甲转让债权的通知到达乙,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乙便无义务向甲履行付款,甲与乙之间便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甲无权按原买卖合同申请仲裁。
因丙是甲的债权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乙向债权人丙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乙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人丙承担违约责任。故丙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关系,要求乙继续履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丙无权强行要求甲申请仲裁,申请仲裁需要甲的自愿。如果甲同意申请仲裁,可尝试依据原买卖合同申请仲裁,并申请丙作为第三人。但如乙举证证明甲与丙的债权转让关系,乙并实际履行部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便涉及争议。因此,建议与仲裁委员沟通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