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在看守所关押多久才被判刑?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刑期,要综合客观后果、主观动机等因素最终确定。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据此,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
3、如果已被羁押,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了解有关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查阅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寻找有利线索与情节(自首、立功、初犯、从犯、悔罪等),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4、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