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1952年由我爷爷(大儿子)从曾爷爷那接手的(户主名写为他的),是不是就是从那时起算继承事实,到如今是55年了,那就是早过了20年的诉讼有效期了?现在户主名是我爷爷的,就是全权属于我们家的房产了
你现在讲的才把事实讲的明白了.可以明确告诉你,二儿子无权分得房产.因为:我们国家解放以后,当时的土地证上记载的内容是有效的,除非到现在房屋有了变化.从你讲的事实看,1952年你爷爷就继承得到了其父亲的财产,而对方没有分得,无论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或者最长诉讼时效的20年来看,都已经过了,对方不能主张权利了,即使起诉也会被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