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按您的答复是盗窃。我想问怎样理解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句话?
你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为盗窃。
该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