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知道虚开增值税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
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