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员工被辞退
公司知晓我怀孕的事实,5月份检查怀孕,6月份在广西区医院立卡(怀孕满3个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5日--2006年12月5日),辞退理由为6\7两月的考勤情况及办公室吵闹情况.首先在5月份的考勤上本人注明白沙大桥换桥索交通不便影响,导致迟到,老总已经在此考勤表上批注:白沙修桥,情有可愿.可至目前为止大桥尚未完工,公司却以6\7月迟到为由辞退,吵闹情况发生在20日.在19日老总发短信息要我"通知我本部门一员工第二天不要再在公司出现,手续后办,如果看到此员工我就不用来了",由于此员工并无工作差错,我做为本部门经理认为无理由通知此事,第二天老总借口训斥,并要求我收拾东西离开,本人称我并没有做错,凭什么我辞职,有本事你就炒人.第二天21日本人再到公司即收到人事部出据的辞退通知书,通知书说称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我即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当日我拿到辞退通知书后已将工作交接.
请问各位律师:1\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有理由辞退我?2\公司单方面辞退我,我应该得到什么经济赔偿?3\妇女在"三期"的劳动保护中,我应该得到什么经济赔偿?4\我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上的请求项目应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