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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法律责任
2020-02-28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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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新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好等极限用语用语
你好, 没有违法。
买家投诉我说违反了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三项,商品是个压缩袋,描述中有句话是有百分之75的压缩效果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怎么处罚
发布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否作为广告法投诉的免责证据,本店概不给予赔偿,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
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决定!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和对方协商吧,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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