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转包的转让合同中有哪些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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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个别承包、转包经营者打着兴建农业园、生态园的旗号,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者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农家院,然后以转包为名实施再转包,在获利后携款而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耕地政策,造成了耕地的严重流失。这种违法行为容易在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