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介介绍租客给业主,租客与业主私自再联系,不给中介费用,合法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依据该条规定,您说的情况属居间合同纠纷。您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后,租客或者业主作为委托人私下联系,不给中介费用,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建议您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业主与租客合同成立,您可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
2、如业主与租客合同没有成立,您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