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设立条件和职能有哪些?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尸;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