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发票法院能判定事实已发生吗?
我不认为会计仅凭一张发票曾入帐,就认为付款方认可了发票内容。因为这是一笔错帐,发票上没有任何人签字认可报销,而且没有任何附件以佐证,如合同、工程签证。根据会计法和交易习惯,该笔发票在票、款、物的流动并不是统一的,这是一笔错帐,所以会计发现后将其冲转。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了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依据该规定,发票具有两种证明效力,即发票与验收证明相结合,是债权发生证据,债权人凭发票和实物验收证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取得了发票与实物验收证明后,发票的证明效力发生转化,转化的条件是偿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