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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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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⑤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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