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可不可以认为我与刘玲的合同已经履约完毕.公证员的说法可信吗?因为我看到他那关于我们这种情况的公证都是这样的,他们印制的统一文本.2.退一步讲如果我无法撤消公证,怎样做可以降低我的风险?
这个公证员说得不正确。因为,你现在委托的不是刘,而是李。你想想,李又不是刘委托的,从法律上是你委托的。而且你认可并承担李在委托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现在李有你的公证委托书、有你的两证,她完全可以另行出卖该房屋或抵押贷款。或者是再过一手,这样问题就复杂了。司法局里恰恰会出这种事,你想想没有公证书,就是李有你的两证,她也不好卖。没人敢买。现在,有了这些东西,谁都敢卖买。现在,我判断撤消公证是不可能了。如果刘有鬼,你说的那些方法,估计她不会同意。你毕竟收了这么多钱,那能不打条呢?要我说,你可以与刘再签订一份协议,内容是根据刘的要求,为了办理过户,你委托了其指定的李,现在你与刘已经钱房两清,由于该委托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刘自行承担。除了依法需要由你配合过户提供有关证明之外,你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刘还是不同意,建议你立即向公安报案。同时,向房产局发函说明你的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