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木工工人,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双子村破岩组42号,暂住溧阳市戴埠镇。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许向前,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渡口桥,电话:(0)13961834545
被申请人:***,男,建筑工地老板,住溧阳市戴埠镇龙潭村45号。联系电话:13301496726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法人:方** 联系电话:0519-87981118
申请人王培友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于2008年9月8日在贵院立案,但有关伤残等级未鉴定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现鉴定结果已经作出——伤残十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1.残疾赔偿金34560元。
2.精神抚慰金6000元。
3.误工费16960元。
4.住院护理费1100元,出院护理费603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
6.交通住宿费2095元。
7.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于被告承担。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0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