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工商局书记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构成何种罪?是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呢?还是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呢?百忙中请给予明确的解答。感谢!
我认为属于单位受贿行为,如追究刑事责任应按387条追究。但是可能还达不到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试行)》中获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