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官无故拖延办案,造成损失扩大,增加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等。
如果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的人大、党委政府投诉控告。经查证属实 的,将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