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㈥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㈦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㈧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九)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一律使用A4纸张不能裁剪,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4、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超过期限未变更的;
㈡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
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