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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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