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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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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合同可以这样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素齐全。《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传真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前签订确认书。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签定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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