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水果农家,每天在快递公司送几箱橙子。 收到橙子后,已经坏了不能吃了。 另一个现在货物也没有了。 如何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

2020-05-03 21:38: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144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条、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6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或者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至于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网上购物,在商品尚未交付之前已经损坏,该损坏应当由谁承担。理论上说,在标的物(商品)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你描述的情形不符合
    143、
    144、
    145、146条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未另有约定,那么显然在商品交付之前,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当由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受人毫无任何关系。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买卖合同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送达处理:如果快递单据上明确写着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劳动者即便是拒签也应当知晓了该邮寄的主要内容,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是送达方式之一,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恶意拒收法律文书,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邮寄送达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在法院文书送达过程中,已经有了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 “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即目前往往只能获得所付包裹邮费的5倍(如快递公司承诺赔偿标准高于邮费5倍则按承诺标准赔偿)。
    二、虽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例支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争取到这样的判决难度很大。何况你讲的经济损失为法律意义上的间接损失。
  •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方式,一般按以下顺序:
    ⑴交强险。交强险按限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如果是全责,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⑵商业险。对于交强险赔偿剩余部分,商业三者险按责任,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
    ⑶驾驶员个人负责。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者责任险之外剩余的部分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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