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
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