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问问我的房子是我的祖父分配给我的父亲的,但是房地产卡的名字一直是我的祖父,我的父亲没有改变,我的父亲去世十年前,我的父亲去世了,次年,我的父亲去世了,因为那时不在乎和理解,所以房地产卡的名字一直是我的祖父,但是现在爷爷和爸爸都不是,我住在这里,我想问问问这个房子还是我的名字?

2020-04-24 11:35: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变更名称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一、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共有,共有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二、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话,则是共有产权人,产权人的名字没有前面和后面的区别,不是登记在前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高,登记在后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低,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产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产权证上面会明确标明比例份额,而不是以产权人名字登记的前、后顺序来确定产权比例的。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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