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5年前买的安置房,当时,房主的行动委托他的儿子不方便,现在房产证下来了,我现在和他的儿子联系不上,房主也找不到,我该怎么办,求助

2020-04-21 16:2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现实案例中,由于产权人或者购买方无法亲自办理签署合同、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由于房屋标的比较大,广州市各房产交易中心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不限,外地亦可)。那么做好授权委托后,如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纠纷,受托人拿着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  
    1、风险是存在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拿着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去签署相关文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且也无从考究。  
    2、公证委托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我国民法通则里就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广州市各公证处就规定撤销公证委托需要去原做委托的公证处,并且原则上要求收回原公证委托书;(但是如果能够全部收回,直接撕毁即可,也不需要办理撤销手续了)。就算没有办法收回,那么就算做了撤销委托书,在撤销委托之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做出的公证受托事项也是有效行为。  
    3、由于撤销委托不会有公示行为,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委托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一定要控制住风险,上海市各交易中心就规定,由合同当事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注手续即可,比如可以直接备注“撤销某份公证委托书”或“只认可当事人本人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等。
  •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第一类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第二类小产权房:

    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第三类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三、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 首先要申明的一点是,安置房和其他的房产一样,也是有房产证的,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办理。
      第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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