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可以吗? 我想查一下结婚证明书,在宾馆登记过吗?

其它
2020-04-21 14:45: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2014年没有做任何修订,也没有关于结婚债务偿还的新规定。因此,结婚债务属于个人时,由个人偿还;属于夫妻债务时,双方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没领结婚证不属于结婚。如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生活在一起,这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彼此不是夫妻。要想分开,随时可以自行解除关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重婚罪的构成】

    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两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视为重婚罪:

    【1】没有离婚又与他人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形是针对已婚涉案人而言的。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形是针对涉案嫌疑人中未婚的一方而言的。

    三【《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