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原先是农业户口,念书时变为城镇户口,如今城内沒有房屋,我祖辈的房屋在乡村,不久前,我们家以我的名又修了新房子,事实上的户为我姐全部(上爸爸妈妈与我的户都不通过,只能搞我姐的户),具体全部盖房常用账款全是我本人所出,因为我姐现阶段单身男女,现在我想把新房子的任何人姓名换为自己的名字?我想问一下行不,怎样实际操作?

2020-04-18 12:29: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时,如果拆迁安置房是集体土地房屋,农村户口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城镇户口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拆迁补偿的多少只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和户口没关系。
    居民在农村有始居房,如拆迁、赔偿和农村户口是否有区别,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农村的宅基地只能是村民才可以拥有,但是由于历史问题,或者原农村村民农转非后继续使用宅基地,通常如果被拆迁,其使用权和补偿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安置费等还是有区别,具体以各个地方规定为准。
  •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lt;br/
  • 工伤赔偿是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本人实际平均工资计算的,不是按照户口性质计算的。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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