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人逃跑了联系不上。 迄今没有被起诉,诉讼期也过去了。 怎么办?

2020-04-16 13:35: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要选择好诉讼主体。  
    1、债务人已经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力偿还债务,这就要调查债务人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如果虚假出资,验资机构虚假验资,金融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把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者股东、验资机构、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一并起诉。  
    2、法人资格滥用,如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不分、虚假股东等,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请求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3、有的负债企业通过企业改制的机会逃废债务,这就需要针对其改制的具体情况,选择起诉对象,诉请改制后的新企业、负债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4、行使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弄清纠纷性质,确定诉讼请求。决定起诉时,要研究合同纠纷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合作合同纠纷;是借款合同,还是联营合同纠纷。然后再确定诉讼主张和请求,是主张合同有效,还是主张合同无效;是主张继续履行,还是主张终止合同;是主张赔偿损失,还是主张支付违约金,以及请求的金额等。  
    三、注意收集、提供有关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要有证据支持,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要保留好合同书、运单、结算凭证等文书原件,及时向法院提供。  
    四、尽量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财产。受诉法院一旦对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复保全。可见,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对方为公民的为一年,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 调查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执行难”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问题。很多时候,债权人胜诉了,拿着一纸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反倒使自己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即使知道胜诉了无法执行,也应当及时起诉,原因后面会说)。

    针对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设计了财产保全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这种尴尬。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所以,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已经处于临界点,应立即委托律师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最后官司赢了却无法落实,空有一纸胜诉判决。

    同时,及时、恰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力威慑,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 以公司名义起诉,盖章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同时签名;诉状如果有多页,通常在最后一页盖章即可;通常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但须由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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