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打我,将我锁在屋子里边,不让我出去外边,随后我通电话叫我妈妈来我丈夫家,我妈妈就来我丈夫家,我妈妈来我丈夫家差点儿被他打,我妈妈要我跟我妈妈回家,我也跟我妈妈回家,我丈夫家都不来要我回来,我跟我丈夫三年,有一个小孩,没办结婚证,我和丈夫三年没在一起了,如今要结婚了,我丈夫来搔扰,该怎么办

2020-04-15 14:2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94年以后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登记的,都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不承认是结婚,因此也就不需要办离婚,分开就可以了。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分割时有争议,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因此,如果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九四年之后的情况下,我国不再承认是事实婚姻,因此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如果是再婚需要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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