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农户没有农村耕作,非农户可以继承承包权,农村集体组织可以回收吗?

2020-04-08 02:25: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
    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遇上征用,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安置补偿则归发包人。
    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户口在本村的,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二、外出当兵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外出当兵人员,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只是暂时离开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尽管其原籍户口被注销,但从性质上看,其仍然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凡是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是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的。
    当然,若其在部队已经提干或者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这时,其就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三、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在校大中专学生迁出原户籍到学校,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并非意味着其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是到学校学习,并非是去就业,其个人没有生活经济来源,在校的所有费用基本上还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若排除其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将会剥夺其基本的生存权。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四、迁到小城镇落户的村民的土地被征,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