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摩托驾照有两年了,近期我考了C 照,就和摩托合影照片了,就是说C 1E 照,接着也就是见习期被抓酒后驾车,結果C 照被销户,学习培训完大半年后拿E 照,我想问哈,现在我多长时间再能去考C 照呢

其它
2020-04-06 14:0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下这些情况会被注销驾驶证:
    1、驾驶人死亡;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驾驶证会被注销的情形有哪些,该怎么办,  
    一、驾驶证会被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1、机动车驾驶人死亡;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  
    4、机动车驾驶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持有应该交验身体条件证明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二、驾驶证被注销该怎么办  
    1、驾驶员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被系统注销:鉴于这类驾驶员的数量较多,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这一行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目前,公安部及省交警总队还未作出相关答复。建议驾驶员等待一个阶段。  
    2、被注销后如果想想考取新证,驾驶员本人到车管所的驾驶员管理处14号窗口申请注销,系统会在24小时内执行注销程序。此后驾驶员持身份证到2号窗口报名考试即可。因申请人曾有过驾驶资格,并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因此不需要再经驾校培训。考试费为400元。申请注销后,计算机系统将删除驾驶员的全部档案信息。再次申领将被视为初考。原驾照驾龄不会被保留。
  • 驾驶人的驾驶证将直接被注销,饮酒驾驶机动车扣12分,罚款1000到2000,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将被扣12分,罚款200到2000,并拘留15天。而,实习期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将被直接注销,所以驾驶人老实的凭借交警出具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凭证,到交警大队接受违章处罚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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