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北京朝阳人,2009年被介绍给朋友,与通州区一个村委签订了租赁合同,想租用以前大队的院子作为生产现场。 现在建设面积根据原来的房子扩大了大约两倍。 今年5月通州区国土局检查我家,认为是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 怎么办国土局的处罚是合理的?

2020-04-05 08:35: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我国法律规定隐瞒与合同有关重要事实而签订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欺诈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房东隐瞒拆迁的事实与租户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租户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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