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校以保证安全为理由,禁止学生中午和傍晚外出,也停止普通的饮食,让学生去昂贵难吃的食堂。 并且,至今为止通过正式通知文件的方法通知监护人和学生,没有得到同意。 这可能是违法或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我们普通学生的权利?

其它
2020-04-03 02:26: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 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定后果为法律所规定,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并且其所谓意思表示并非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所以不能归属民事法律行为.
  • 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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