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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集体成员对分得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体土地范围以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和土地证为准,要进行征收征用的,需要达成一致协议并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