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打我儿子( 16岁),我儿子的脚出血了,我儿子用刀伤了别人( 16岁),残疾鉴定是班级9,事件发生在学校,怎么赔偿的!

其它
2020-03-29 22:49: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上海市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
      二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受伤害学生,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出院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的受伤害学生,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
    营养费给付标准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三误工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
    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
    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护理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给付期限根据医院诊断意见予以认定。非住院护理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给付期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五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在能够保障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伤情危重的除外。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二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伤残鉴定9级赔偿一般要多少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有: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住院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二.相关拓展

  • 1.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其评残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方面的赔偿主要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